新闻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
(七)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结合乡村环境整治,积极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发展生物质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利用秸秆生产燃料乙醇,逐步实现产业化。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版》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牧渔业(第17条)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沼气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
五、新能源(第3条)生物质能发电技术与应用: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及热电联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气化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厨余垃圾、工业有机废弃物、有机污水污泥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的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生产成套设备,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沼气提纯压缩液化制备生物天然气设备、装罐成套设备制造,秸秆热解气化相关设备制造,可持续航空燃料原料高效收储运技术与设备研发与应用,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与应用。
4.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5.《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附件 3: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方向
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
二、安排标准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
6.《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四)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城乡垃圾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质增效。建立健全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地膜回收利用。支持“无废城市”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在分配现有中央对地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推动相关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地方政府对PPP项目履约行为。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化关税结构。
7.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充分发挥节约资源和降碳的协同作用,通过资源高效循环利用降低工业领域碳排放。
1.推动低碳原料替代。支持发展生物质化工,推动石化原料多元化。鼓励依法依规进口再生原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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