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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沐环保—
生物质气化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要求解读
BLMODE

为规范生物质气化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项目合规推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现将项目环评关键要求及操作要点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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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生物质气化炉环评角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生物质气化炉相关项目环评类别需结合炉型、处理规模及工艺确定,核心原则为“分类管理、精准审批”,避免过度环评增加企业负担,同时保障环境安全。其中,固定床双段式生物质气化炉改造项目,因工艺成熟、污染可控,适用简化环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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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床双段式生物质气化炉改造项目环评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固定床双段式生物质气化炉改造项目属于“四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93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2(不含供应工程)中全部”,属报告表类别。故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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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类“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详细内容
3.1 关联到项目在环保报批时的类别及所需遵循的技术标准

3.2 技术标准核心要点解读
NB/T 11395-2023 为固定床气化炉项目在设计、制造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技术依据,核心要点如下:
3.2.1关键技术与定义
生物质气化多联产:指以生物质为原料,经热解气化同时制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炭等多种产物的技术。
标准涵盖了上吸式固定床气化炉和下吸式固定床气化炉两种类型,双段式气化炉与这些技术相关。
3.2.2主要技术要求
关键部件:对气化炉的炉前料仓、炉膛、炉排装置、防爆装置、排炭装置等关键部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性能指标:规定了炉排截面气化热负荷和炉膛容积气化热负荷等性能指标的考核要求。
组装要求:对气化炉的组装提出了明确要求。
3.2.3检验与资料
检验方法:标准明确了气化炉的检验与试验方法,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资料要求:要求提供完整的出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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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批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上述标准,还有一些关键点需要特别留意:
4.1 环评类别的唯一性
根据官方答复,纯粹的”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项目,其环评类别就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这与此前一些可能混淆的分类(如某些化工制造)是不同的。这为项目报批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4.2 产能门槛的重要性
请注意,NB/T 11395-2023 标准明确适用于单机处理量不小于0、5吨/小时的气化炉。需要核实项目产能是否在此适用范围内。
4.3 环评分类与管理要求
下面的表格汇总了不同情况下生物质气化炉燃气项目的环评分类,方便快速了解:

4.4 核心类别依据
正如表格中所说,若项目核心是生物质燃气的生产和供应,那么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中,这明确归属于“四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下的“93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通常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多个地方公示的生物质燃气或制气项目,均按此类别以报告表形式进行报批。
4.5 正确理解”高污染燃料”分类
如果项目所生产的燃气主要目的是用于自身供热(例如为自身生产工艺提供热源),那么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解释,此类生物质锅炉项目也可能被归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并按照其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这是因为生物质燃料(包括成型和非成型)在环境管理中被视为需要加强环境准入管理的燃料。
4.6 复合型项目的类别判定
如果项目建设内容不仅包括生物质燃气的生产,还涉及生物质燃料的前端加工(如破碎、干燥)或后续的深度利用(如发电),那么就同时涉及了多个活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当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类别时,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例如,一个结合了“生物质燃气生产”和”生物质发电”的项目,其环评类别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6号,2021年1月1日实施)中对该发电项目的要求来最终确定。
4.7 关注地方具体政策和排放标准
国家对项目的环保要求是一个底线标准,许多地区会出台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例如,浙江省就计划出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对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提出超低排放要求,并全面排查治理设施。因此,务必提前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
4.8 部分地区可能有简化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省份(如福建省),对于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这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审批流程可能会大大简化。可以咨询当地部门了解是否有类似政策。
4.9 排污许可要求
项目在投产前,还需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相应的排污许可申请或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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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步骤参考

5.1 最终确认与预咨询
最稳妥的做法是,在准备材料前,携带项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或区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他们是最终的解释和审批方,可以就项目具体工艺和产品方案给出最权威的分类确认。
5.2 编制报告
如果确认为报告表类别,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3 提交报批
将编制好的报告表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给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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